8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公開征求《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與規范宣傳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
意見指出,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暗示消費者可以視其為自動駕駛系統、具備實際上并不具備的功能,防止駕駛員濫用。企業應當避免夸大宣傳車輛駕駛性能,誤導消費者以不合理的高速駕駛車輛。
企業未經備案不得開展OTA升級活動,不得將未經充分測試驗證的軟件版本推送給用戶,不得通過OTA方式隱瞞缺陷,確保生產的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品與準入產品一致,并承擔產品安全責任。對頻繁開展OTA升級活動的企業,市場監管總局將進行重點抽查和專項核查。
強化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事件事故報告與深度調查。企業應當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及時報告組合駕駛輔助系統使用期間發生的安全事件和碰撞等事故。
